被上诉人苏**等五人书面答辩称,上诉人人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人保上海分公司仅依据案涉“保险单”不能证明其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这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人保上海分公司主张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应免赔10%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昶迪公司辩称,上诉人人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首先,保险单中明确载明商业险的保额为100万元,且昶迪公司已经投保了不计免赔,即本案中不存在免赔的概念。其次,人保上海分公司没有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原审被告平安财保晋江支公司书面答辩称,事故车辆闽c2ky**号车在平安财保晋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0,000元/座,不计免赔。死者庄**系闽c2ky**号车辆车上乘客,该案件在法庭依法核实该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的驾驶证均合法有效、符合准驾类型,且不存在酒驾、毒驾等法定及约定免赔情形发生的条件下,平安财保晋江支公司同意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10,000元/座的保险范围内,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和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苏**等五人合法有据的损失。一审判决后平安财保晋江支公司已经支付赔款10,000元。
原审被告李**答辩意见同昶迪公司。
原审被告陆*...(本文书还有5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