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郦**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60万元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1日,被告以承包台州市黄岩区羽山村商业广场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绍兴东关支行将60万元存入被告银行卡(户名:赵**,卡号:62×××74)。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半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2017年农历年底,原告上门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归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