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李*,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4年5月30日止剩余货款562773.92元,加价款144028.0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钢材款付清为为止以吨位150.046吨为基数乘以3.5元即每日525.161元的加价款;3.判令被告支付以总货额1012773.92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的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gs××××501《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供应钢材,双方约定了钢材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等内容,...(本文书还有3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