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沪0107刑初****号刑事判决。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依据被害人应某某、徐*、尚**、吴*1、陈*1、陈2、吴*2的陈述、聊天记录及网页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卢**、刘*、周**、阮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判决认定: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卢**(另案处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通过话术培训、配发手机及微信号*******,并设置总监、代理、督*、组长、业务员等岗位,安排业务员...(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