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被告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等各项费用共计258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原告到被告开办的塑料厂上班,2017年2月16日,原告在上班过程中,被高空搁置的塑料墩子从高处掉落砸伤。随后被告立即将原告送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往邯郸第一医院、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被告在支付了几万元医疗费后便不再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后原告自己花费医疗费达九万多元,且原告还需二次手术。...(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