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某**与被告李**、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李**通过云法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垫付款共计27684.91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7日为16417.58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每月1.28%的利率标准自代偿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李*对上述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购买轿车一辆,并通过向某某银行申请办理某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取得透支资金用于支付剩余交易款项,由原告提供担保。被告李**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某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其中被告李**在某某银行办理的某信用卡卡号为×××,用于办理合同项下的透支分期付款业务,合同约定的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被告李**以一个月为期,分期向某某银行偿还透支资金及手续费。被告赵*...(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