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精**********与被告上海精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进行诉前调解立案后,由于调解未成功,于2022年1月29日予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兴市精**********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精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市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额余款1633422.21元,并赔偿利息(以1633422.2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lpr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嘉兴精习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习锐公司)系被告的加盟学校中心。在实际经营中,精习锐公司将收到的学生学费统一交被告处,被告在扣除教师工资、加盟费后再返还精习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告确认尚欠付精习锐公司销售余款16334...(本文书还有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