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重庆某房********(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吴*,被告某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程*和某地产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某地产公司向程*返还购房款等合计124,098元;3.判令某地产公司向程*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24,098元为基数,从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偿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某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程*和某地产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由程*以240,735元的价格,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某房屋,购房款以首付款加按揭的方式支付,即由程*支付首付款120,735元,并向某地产公司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贷款120,000元。程*在支付购房订金、签署《买卖合同》时已年满65周*,实际已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无法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某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商品房开发销售企业,有义务向购房者告知办理按揭贷款客观条件的义务,其应当在签约当天向程*如实告知申请按揭贷款的基本条件。但某地产公司在明知程*不能办理贷款的情况下,未向程*告知按揭贷款的客观条件,反而在缔约前承诺程*可以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选择和**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由程*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在程*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之后,才表示程*不具备贷款资格,这导致程*至今才知晓自己无法办理按揭,故某地产公司存在过错,属于合同约定的“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按揭”的情形。若签署《买卖合...(本文书还有7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