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陶**、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于*,被告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5.5万元及利息204000元,利息以本金4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一分计算,自2019年3月13日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二被告曾是夫妻。被告因经营农资生意以及家庭生活支出等多次向原告借款。被告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2019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据借条(详见借条)。口头约定月息一分,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自2019年3月13日被告因经济困难未支付利息。随后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应被告要求转账给被告,以及被告使用原告家人的信用卡、现金共计借款125.5万元。该款项均是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经营使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陶**辩称,首先,该次起诉是原告张*同其侄女张**既第二次被告恶意串通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虽说被告张**同原告出具两张借条,却没有转账行为,无转账记录,无支付凭证,虽然借条上有二十万的转账记录,陶**也不知真假,也没有听张**讲述这事,也没见过这个借条,也是以法院的工作人员转给我的图片我才看到借条是否存在借款我不知情,且是原告有着直系亲属关系,被告张**一人所写借据,不能证明有借款的合意,再者按照原告的证据来看,...(本文书还有6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