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醉酒后驾驶津qv****号小型轿车沿津保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3km+800m处(大城县南赵*桥东路段)向右前方改变行驶方向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及路边花池...(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