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原告申请证人史某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原、被告于2022年1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9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案字【2024】00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于2023年11月2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然而被告出生于1962年11月**日,至2022年11月15日已经届满法定退休年龄,上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退休日期不符合法*规定,请依法予以纠正此外上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裁决第三项与事实不符仲裁裁决书载明的对被告的...(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