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正种业公司、蒋**、潘**、蒋*、柳**、威正冷库公司、卜**、蒋**、方**、蒋**辩称,对于威正种业公司与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南屏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由原告代偿部分本息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2、诉请的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及律师费5万元,并未实际发生,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不应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之后追偿范围内。
蒋*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31日,威正种业公司(甲方)与全椒担保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保证的范围:乙方依据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250万元47376*****200001号《借款合同》的主债务。如果乙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自代偿之日起,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为甲方代偿的...(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