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19906元,其中包括垫付的工人工资281130元,垫付给温岭市天隆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24676元,垫付给阿卫刀模4100元,垫付给鑫隆复料厂货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童**与被告郭*曾以乾海鞋业(未注册)的名义对外经营。2021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乾海鞋业股东协议》,协议约定:所有乾海产生的债务,双方各负责50%,所有收益占50%,所有人工工资双方各付50%。同日,原告为被告垫付了乾...(本文书还有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