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具体实施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下称三建公司)中标、第四分公司(下称四分公司)承建、内部承包柳*颐华城群体项目的个体承包商关*,由于项目资金紧张,分别于2013年2月、2014年12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向柳*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某1个人借款共计1230万元,并签订了4份《担保借款合同》。时任四分公司经理的被告人蒋**违反广西建工集团、三建公司关于禁止集团公司和集团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擅自以四分公司的名义在关*向黄某1借款的4份《担保借款合同》上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被告人蒋**又分别在关*与黄某1签订的8份《延期借款协议书》上以四分公司的名义继续为关*提供担保,期间关*只偿还了一小部分的本金及利息给黄某1,余下大部分本金及利息未能偿...(本文书还有2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