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乡宁县荣**********(以下简称荣辰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四通**********(以下简称四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10民初****号民事判决,杨**、荣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荣辰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同意延期开庭后,未再通知荣辰公司开庭审理时间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杨**与四通公司均主张在延期开庭后,原审法院电话通知了杨**与四通公司再次开庭的时间,在开庭的当天,原审法院给荣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打电话让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以病未好为由未到庭本院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的承办法官董云及书记员杨*签字的情况说明中载明“该案原定于2020年12月4日开庭审理,在通知各方当事人后,乡宁县荣**********的委托代理人宋*向我院提交了延期开庭申请,在向其询问后,宋*...(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