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富瑞*********(以下简称富瑞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以下简称雅玥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并于202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雅玥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9425.66元,及支付违约利息19831元(违约利息计算方式:1、以627087.0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3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2、以869425.6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7月1日计至劳务费付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海南清水湾b09区3、4组团洋房景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文书还有3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