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男,1969年8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路某********(简称路某建筑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简称江北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路某建筑公司系经依法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张**系路某建筑公司承包的黔江区板栗山安置房项目施工某标段工程项目的工人,从事外架工工作,2020年7月14日11时7分许于下班途中在重庆市黔江城区××道神龟堡安置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治疗诊断为车祸伤(轻型颅脑损伤;左侧...(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