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中国人民**********(下称“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下称“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11月3日,保险期为终生,保险合同号为43018*****76008。购买保险后,原告于2021年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查出患有多发性骨髓瘤,多发性骨髓瘤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共计30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