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三强********(以下简称三强公司)诉被告李**、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2594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日6时25分许,李**驾驶皖lk××**小型轿车在江阴市××镇××房巷××西向东直行与右侧由南向北直行宋敏霞驾驶的苏b7××**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敏霞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三强公司花费修理费25887元。李...(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