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日林建设******(以下简称日林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进出***(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日林建设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日林建设公司所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进出口银行案涉债权通过重整计划已获得足额清偿,进出口银行不得以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为由向日林建设公司主张担保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日林建设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从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调查获取的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港集团)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作出的(2019)辽06破2-****号《民事裁定书》及附件2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明细表,可以证明进出口银行在丹东港集团以及丹东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