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辩称:一、原告诉请的部分项目和金额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医疗费,原告主张:(1)门诊费用:2886.38元,并提供了5张发票予以证明,但该5张发票显示由个人支付的金额仅为1331.77元,其余部分均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原告没有实际支出,故超出个人支付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2)住院费用:95291.71元。该等费用并无发票等证据佐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同样的,如原告能够提供相应发票,住院费用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出部分为准。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住宿费5000元,均未能提供发票等证据佐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3.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512145元,被告梁**对此无异议。4.丧葬费,2022年,佛山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6767元,由此推算出月平均工资约为6397.25元,故丧葬费金额应为6397.25元*6个月=38383....(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