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南充海伦***********(以下简称海伦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陈**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本院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樊**,被告海伦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零陆元零捌分(¥17306.0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当月lpr利率的4倍承担未支付违约金金额的资金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1月27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销售的坐落于南充市高坪区斋公山片区××地块的商品房半山樾**幢**单元**层**号住宅。房价总额为554682元,原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304682元,并办理了购房余款250000元的商业贷款。被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在2022年10月20日之前向原告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本文书还有4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