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昌亿嘉***与被告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文昌亿嘉***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昌亿嘉***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10,500元;二、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停产停工工资及生活费6371元;三、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医疗保险费用损失30,093.7元;四、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文昌市劳动人事...(本文书还有10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