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毛**银行账户(仅限网络查控)26万元,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毛**银行账户(仅限网络查控)26万元。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彬武于2023年11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约定利息6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整,并支付自2023年3月29日至全部清偿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本文书还有3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