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山清华******(以下简称清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及原审被告孟**、梁山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2民初字****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山清华******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有新证据证实申请人与华新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一审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一审判决错误。见:证据目录。(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混同的依据为《合伙经营合同》及孟**的讯问笔录。但认定公司人格是否混同不应当仅凭一份合同亦或某些具有特定目的的个人言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因此突破这一原则法院应当慎重审查,既应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禁止肆意滥用混同概念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调取了本案一审开庭笔录及双方当事人一审时所提交的证据,从整个庭审情况就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关于公司是否混同这一焦点问题基...(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