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与被告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173152.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4129.5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901.98元(违约金以理赔款173152.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理赔款支出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至2022年2月1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5日,李**因融资需要,向湖北公...(本文书还有2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