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4)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皖0311民初****号判决,改判驳回某某2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2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与某某2公司、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某某公司对判决内容不服,特提出以下上诉理由:一、案涉两份“联营合作协议书”实际由某某公司(负责人为陶**、李**)、某某2公司(负责人为随某)、第三人王*共三方参与,虽然2020年12月12日签署的第一份协议书仅有某某公司和某某2公司,但为了保障第三人王*的权益,三方协商又于2021年4月14日签署了第二份协议书明确了王*合伙人的地位权益,两份协议书实质上是某某公司、某某2公司、第三人三方自始至终的一次合伙经营行为。需要说明的问题是,第一份协议书签署后,三方按照协议书履行了合伙事项,至补签第二份协议书后,三方为了更好的履行后期三方合伙事宜,进行了一次对账,某某公司、第三人发现某某2公司将合伙资金(主要是平台提现的销售款项,包含成本及利润)转入随某个人账户且经过多次催要短期无法返还的情况,因此导致第二份协议书并没有实际履行。2021年4月以后,三方就没有再继续进行实质性的合伙...(本文书还有6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