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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豫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8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吴*、原审第三人南阳某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申请再审称,换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以上合同行为,程*是真实将1xxx室进行装修并自住,原审判决侵害了程*的居住权以及基本的生存权。事实上,**号楼**单元**室因采光等客观条件,其市场价值要高于**号楼**单元**室,银行是乐于见到程*重新申请购房贷款的,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因是办理的流程较为复杂,于是程*利用其在南阳某公*销售处工作的便利条件,与其进行协商,得到其首肯之后,才放心地不再重复缴纳购房款以及进行网签和备案,具有物权期待权。“换房”行为应认定为南阳某公*主导促成的,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南阳某公*承担,程*在与南阳某公*签订有效的认购书、合法占有且足额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还要面对居...(本文书还有127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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