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西凯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认为该规定中载明的“在企业改制中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不等同于已完成实缴资本。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贵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本院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对贵正审字(2021)第****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因未加盖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专用章和骑缝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如下:一、一审法院(2020)新31民初****号西凯公司与贵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凯公司申请执行回转,该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新31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认定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冶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2020...(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