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在被告人保保险公司投保货物损失险,限额为40万元。此次事故的造成是由于原告未绕行环城路驶往城区方向,在有明显限高标志的障碍物时由于自身车体所载货物的高度致使事故发生,依据免责条款,其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即使判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应当依照投保比例进行划分。
被告人保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西安金辉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次事故是由于原告违规行为造成的,依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由原告自己承担相关责任。另外,投保货物为石材、家*、洁具、木工设备,而本案受损货物为副食品,故被告人保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0日,原告王**驾驶陕k******号/陕k******号车在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百合路公路处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载货物撞于限高杆,致车载货物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本文书还有1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