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来**、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31950元(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1950元,剩余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经营一家家禽养殖场,两被告曾合伙经营超市,双方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方超市送货,被告按期给付货款,截止至2022年12月,共计欠付货款90000元。经原告方多次索要,被告方无力...(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