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东亚**********(以下简称东亚时代公司)因与上诉人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亚时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上诉人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亚时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东亚时代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东亚时代公司已足额支付鲁**加班工资。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东亚时代公司安排鲁**加班均需领导签字审批,否则不视为加班,未通过审批程序,鲁**亦有权拒绝加班。签订劳务合同期间双方并未约定工作时长,劳务报酬根据基本劳务费加计额外工作量支付,每月的基本劳务报酬和基本报酬均已得到鲁**认可;2.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鲁**提供的考勤记录即使是真实的,仅可以证明其当日进入和离开单位的时间,无法证明其当天一直处于工作状态,更不能证明其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持续每天处于加班的状态。虽然根据规定,考勤记录应保存两年备查,但是鲁**提供的考勤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一审法院以东亚时代公司无法提供考勤记录为由认定加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鲁**每月工资表均显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及扣款、补差等,鲁**已签字确认,故东亚时代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鲁**加班工资且鲁**对每月加班工资...(本文书还有5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