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仟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仟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骞少臣,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车辆维修费用26940元、救援费23800元、路产损失费92010元、树木赔偿款25850元,合计1686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3日23时许,原告的驾驶员刘*强驾驶原告所有的蒙d8××**号车辆行驶至包头市东河区××镇××高速路段处时起火,发生致车辆损坏、路产及土默特右旗宏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为其所有的蒙d8××**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本文书还有2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