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00元、复印费183.5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金额303912.72元,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17日7时30分许,乌**驾驶蒙d9××**号小型面包车(内载陈*利、孟**)沿安元线(x200)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km+150m路段时,越中间黄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崔**(饮酒后)驾驶的蒙d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孟**、乌**、陈*利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乌**负事故主要责任,崔**负次要责任,孟**、陈*利无责任。
被告乌**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根据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崔**饮酒驾驶与交通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请判决都邦保险及人保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被告都邦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崔**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文书还有2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