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2日、8月22日、9月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0.7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扣减729.7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所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让原告向银行贷款150000元,源告银行卡放在被告处归其使用,约定贷款利率由被告支付。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台州路桥富民镇银...(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