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西腾翔********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西腾翔********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应当告知上诉人是否追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未行使释明权,构成程序违法。二、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案涉《国有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租赁协议书》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能以是否对租赁土地开发建设作为判断标准。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书》的签订过程看,并不存在胁迫行为,故签订《土地国有租赁协议书》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对租赁土地是否实际开发利用则不是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三、一审法院认定租赁物未交付,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租赁物是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协议书》签订后,上诉人再未使用过已出租的土地,亦未对外出租受益,反而是被上诉人据此向政府部门申报项目,其行为...(本文书还有6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