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为贾**向西宁市城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时,未向仲裁委提出确认其与北京东方保险经济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请求,故裁定驳回了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从城中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贾**的第一项仲裁内容为请求仲委依法解除贾**与北京东方保险经济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是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进而确认是否达到解除的条件。因此在贾**的仲裁请求中已经包含了确认之诉,经过审理,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解除了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基于对劳动合同关系确认后的一项裁决内容。因此从法律逻辑及法律规定上看,本案不存在未申请仲...(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