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章**、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章**全部的诉讼请求;2、支持章**二审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3、由黄**负担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第一,2024年5月期间黄**多次向章**借款,章**多次按黄**指示向案外人转账,金额合计达46999.12元。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及时保留完备的指示证据,但不能因此就否认借款交付的事实。第二,黄**已出具借条,说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否则黄**为何在事后不要回借条或主张借条无效。但一审法院忽视借条这一关键证据,导致章**陷入无限自证清白中。并且黄**出具借条是在所有转账行为发生后,是对之前实际借款的书面确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予以改判。
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章**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本文书还有4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