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重庆浦辉********(以下简称“浦辉公司”)、重庆吉吉域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吉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浦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吉域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重庆吉吉域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自起诉之日终止原告与被告重庆吉吉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重庆吉吉域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81026元,并自2019年12月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重庆吉吉域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20684元;4.判令被告重庆浦辉********...(本文书还有3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