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恒鹏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应当承担承兑票据金额的义务。关于原告传德金属要求被告承担保函费的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其权利,但其提供担保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方式,其产生的费用是原告的选择,不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三款、第...(本文书还有3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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