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史**、傅**、傅**与被告胡**、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诗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被告付*、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史**、傅**、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胡**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付**被告胡**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实和理由:出借人傅**与胡**的丈夫为兄弟,胡**、付*系母子关系。2011年5月24日,胡**因经营需要向傅**借款800000元,由傅**将借款打入胡**账户。借款协议约定月息2.5%,未约定还款期...(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