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与被告韩*、辽宁某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被告辽宁某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3,669.04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1,552.20元(以上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3日),并自202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某银**********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