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建设工*****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胡**、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设工*****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被告董**没有到庭,不能查清楚董**与胡**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本案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2.一审鉴定机构没有工伤鉴定资质,进行工伤鉴定应当委托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3.被上诉人与胡**之间约定的工资不是在某庭工地的工资,是在其他工地约定的工资。被上诉人既在某庭工地干活,又在其他工地干活。在某庭干零活没有干几天,每天260元不正确。4.停工4.5个月没有依据,赔偿时间过长。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没有雇佣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不应当适用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应当由雇佣者胡**、董**承担责任。三、适用法律错误。由于认...(本文书还有4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