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玉祥**********(以下简称玉祥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杨*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傅*,被上诉人玉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撤销杨*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结合杨*区同类案件生效判决中查明并认定的事实及本次一审庭审过程中再次调取并当庭质证认定的证据,已查明事实如下:1、杨*出租车市场依据《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一九九九年第十五次会议纪要》所产生的150辆经营权指标,保利达公司实际拍取了17辆,玉祥公司实际拍取了12辆,华山公司实际拍取了23辆,三家公司总计拍取了52辆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剩余98辆出租车均系鑫河、玉祥、华山公司依据《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常务...(本文书还有4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