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股*****(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信用卡透支本金9867.30元,利息2554.21元、违约金4164.31元,共计16585.82元【上述款项暂算至2020年3月31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00元;三、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