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消费******(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偿还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47422.75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自2021年12月1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张**承担某某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负担。在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张**偿还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47422.75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按年利率24%自2021年12月1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4日,张**向某某公司申请家庭消费贷款20万元,双方签订《贷款核准确认书》,约定了利息、罚息、复利、还款方式、相关费用的负担...(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