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唐山曹************(以下简称曹*甸东平公司)、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曹*甸东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孙**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唐山曹************和孙**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665000元,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孙**和孙**成立的被告唐山曹************从事门窗安装工作,二被告陆续给付人工工资,截止2019年6月15日尚*665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对所欠原告的款项一直拖欠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6650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逾期利息。
被告曹*甸东平公...(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