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告李**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朱**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1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年利率按8%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7月22日向原告李**借款本金共计180000元,按年利率8%计算。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