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李**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4587.17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利息、罚息分别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据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4.35%,罚息利率在该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罚息年利率为5.655%。暂计至2023年8月27日,利息410.23元、罚息48.84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截止至2024年3月18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94012.92元、利息1655.54元、罚息1437.15元。...(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