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某劳务有***、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某劳务有***、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181.67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年利率3.65%);3.依法判令被告以26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至付款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某劳务有***承建博乐市凤凰水岸工程,将外架工程分包给了高*,高*又将该部分转包给了马*施工。双方在2021年4月2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马*施工完毕,某劳务有***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二被告尚欠266,000元未付。
被告某劳务有***辩称,其...(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